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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广告或被戴上“紧箍咒”

发表时间:2015/07/29 00:00:00  来源:会员提供  浏览次数: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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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粗暴的弹窗广告,侵入个人空间的电子邮箱广告,“乔装”成自然搜索结果的竞家价排名广告……在网民“忍受”了此类广告这么多年以后,利好终于出现——一部旨在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于7月3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部由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是针对目前互联网广告现状,对广告法中相关内容的细化,更具有可操作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如是评价。

据悉,该意见稿共二十五条,对互联网广告范围、互联网广告经营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活动的处罚等内容作出规定。

Email广告:用户有权拒绝

意见稿规定,在电子邮箱、即时通讯工具等互联网私人空间发布广告的,应当在广告页面或者载体上为用户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者退订的功能选择;不得在被用户拒绝或者退订后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等广告;通过移动互联网终端以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发送广告的,在用户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选项内,还应设置同意或者拒绝接收广告的时间选项,不得在用户设定的拒绝接收的时间发送广告;与用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置显著的同意、拒绝或退订的功能选择,也就是说用户在使用网络时有接受或拒绝向其投放广告的权利,这是尊重用户选择权的表现。”刘俊海表示,对用户的选择权细化是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同时也体现出明显的用户权益保护倾向。

在知名互联网分析师、速途研究院院长丁道师看来,大数据时代下,对用户的选择权细化,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互联网广告的用户反馈机制,用户喜欢或不喜欢某类广告将留下痕迹,这也会为广告公司日后更精准地投放广告提供依据,是一个推进互联网广告发展的重要之举。

弹窗广告:须保证能一键关闭

国家网信办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网民常用软件中,有弹窗广告行为的软件达1221个,其中每天弹出广告数量超过1000次的软件近500个。

包含色情、暴力、恶意程序等违法违规内容的弹窗广告频繁来袭,关却关不掉,怎么办?

意见稿明确,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一设备24小时内登陆网站一级域名及其子域名,应在第二次出现弹出形式广告时提供暂时屏蔽该网站所有弹出广告的选项;不得以伪装关闭等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出现弹窗广告已是家常便饭,用户自行安装拦截软件截杀弹窗广告的做法,也很难做到万无一失,意见稿将新修订的广告法中对弹窗广告一键关闭的内容细化,并提出更严厉的处罚细则,明确责任主体和连带主体,对禁绝这一网络广告乱象大有裨益。”刘俊海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用户发现弹窗广告不能关闭,不但可以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还可以追究广告发布者的责任,此外,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这种欺诈行为索赔。

意见稿中规定的具体惩罚措施为,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丁道师则认为,屏蔽弹窗广告,短期内必定会影响按点击效果付费网站的广告收入,但从长期看,如果用户对推送的弹窗广告无法关闭,影响到用户的体验后将会减少访问次数,反而也会影响网站收入,因此对网站来说,一键关闭弹窗广告并不难。

  竞价排名:要有显著可识别性

  意见稿指出,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利用浏览器等各类软件、插件,对他人正当经营的各类广告采取拦截、过滤、覆盖等限制措施。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此前已有司法判例肯定了视频网站免费向用户提供视频内容的同时播放广告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浏览器等对片头广告的非法拦截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2013年优酷诉金山猎豹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乐视诉“百度电视云”拦截广告案等。

  “拦截同行广告的行为本身就违背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意见稿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有利于净化网络上的广告竞争秩序,是针对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及用户等市场各方关系处理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刘俊海谈道。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互联网广告活动中不得使用他人商标、企业名称作为文字链接广告、付费搜索广告的关键字、加入网站页面或源代码提高搜索度,诱使消费者进入错误网站;通过互联网媒介资源发布的广告,应当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使一般互联网用户能辨别其广告性质;付费搜索结果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有显著区别,不使消费者对搜索结果的性质产生误解。

  “这是相关制度首次明确对搜索引擎竞价排名的监管要求,搜索引擎广告在互联网广告中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而竞价排名制度与虚假广告之间的博弈一直为业界关注。”丁道师表示。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也认为,竞价排名经营模式与传统的广告经营模式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搜索引擎公司接受广告主的委托对网络搜索信息进行了商业化调整后再广而告之,因此搜索引擎作为广告发布媒介同样适用于广告法及互联网广告监管范围。

  “除了在意见稿中明确严管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外,还应当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衔接,搜索引擎公司必须遵守‘红旗原则’,对自己的搜索行为承担必要的审查责任,与收取费用的相关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乔新生建议。

  烟草广告:禁止在网上发布

  意见稿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烟草的广告,还规定,“各类网站不得采用任何形式链接处方药生产销售企业、烟草生产销售企业自有网站、网页,搜索引擎网站不得为此类网站、网页提供付费搜索广告服务”。

  这也是对今年4月新修订广告法的细化。新广告法要求,禁止在大众传媒或公共场所等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等内容。

  “我国在2005年批准加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明确每个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意见稿的规定体现了‘禁止为烟草做广告’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乔新生谈到。

  此外,意见稿还指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在互联网上发布。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发现,与此相配套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7月9日连续发布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修订稿)》、《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修订稿)》等8部规章的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专项规定:迈出第一步后的探索

  乔新生表示,网络广告仍属于新兴监管领域,出台专门针对网络广告管理的细化规定只是第一步,监管部门在管制界限、行政手段、技术支撑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此前,监管部门曾对治理互联网违法广告曾采取多次行动,如去年4月至8月底,国家工商总局牵头组织了整治互联网重点领域广告专项行动,共查处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5232件,罚没款5157万,专项行动后,互联网广告违法率下降9.2个百分点,违法率降幅50%;国家网信办也在前不久开展了“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约谈了网络弹窗存在传播淫秽色情等违法信息的金山毒霸,责令其整改。

  “监管者要主动作为,特别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非法广告的检索、查证与固证。”乔新生说。

  按照意见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互联网广告,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媒介资源进行调查、检查,查看、调取、复制有关的广告信息和网站后台数据。

  “由于网络具有高度动态化、技术化特征,证据缺乏、证据流失、证据难固定等问题容易出现,用户应养成随手保存网络广告侵扰证据的习惯。”刘俊海建议,对于网络恶意广告,用户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取公益诉讼的方式,集体维权。